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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做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上公告了《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天。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14:30在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百步大道3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4,61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均为截至2026年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4,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6%。
以上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4,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另外的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做修改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3,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3,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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